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
http://hnzz.hrcina.com 2008-06-22 12:23:15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3、30、31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在国家下达的专项劳动计划之内,且企业按月交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公益金。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成为企业职工的一部分,不应再承担所在乡摊派的义务工。
|